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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详细边界图发布 临沂九县区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2026-09-0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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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琅琊网

近日,郯城、兰陵、沂水、沂南、平邑、费县、蒙阴、莒南、临沭下发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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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主城区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东至属地与东海县行政交界线,西以G205国道为界,南面以G205国道为界并向东延伸至东海县边界,北抵G205国道连通西赵村的交叉口道路(西赵村以南片区),上述界线合围范围内全年严禁违规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6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以教育劝阻为主。

三、职责分工

(一)部门责任

1.乡镇(街道、开发区):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统筹本辖区禁放宣传、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各村(社区)、居委会落实网格化宣传劝导,将禁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落实禁放规定,做好内部人员宣传管理。

2.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烟花爆竹经营源头管控,依法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严控禁放区内零售布点,规范经营库存管理,排查非法存储隐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县公安局:负责违规燃放行政执法查处、大型焰火燃放行政审批、非法烟花爆竹治安与刑事立案,受理群众燃放违法举报;

4.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管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查处无证经营、违规售卖烟花爆竹等市场违法行为;

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禁放区内占道摆摊、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处置燃放造成市容污染、损毁绿化及市政设施的相关案件;

6.县住建局:督导全县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禁放巡查、入户宣传,配合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违规燃放劝阻。

(二)特殊燃放审批

因重大节庆、公益庆典确需举办焰火晚会、经营性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须提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依法审批、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定点、限时合规燃放,未经审批一律严禁燃放。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安排

1.过渡期:2026年通告正式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过渡期坚持宣传教育、劝导劝阻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原则;针对在加油站、医院、学校、易燃易爆仓储区等高危场所燃放、恶意扰民燃放、拒不配合劝导的,公安机关依法即时处罚。

2.正式施行:2026年10月1日起,禁放区域全面从严执法,对各类违规燃放行为依法依规处罚。

3.原有本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特此通告。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兰陵县关于调整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结合兰陵县实际,决定在建成区及周边区域调整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东至229省道、G206国道、西燕子河连线;北至岚曹高速、229省道、孙家洼村北道路、枣临铁路、旅游路连线;西至蒙台路(231省道)、后林永红村北、杭头村东、北张桥村东、枣临铁路、西泇河连线;南至向城镇胡官庄村北、竹园村北、北新桥村南、北王堡村北、斜沟村南、西小屯村南、剡子官庄南连线区域。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按照《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禁放时间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6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以教育劝阻为主。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安排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沂水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沂水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集中禁放区域。包括沂城街道、龙家圈街道、许家湖镇、道托镇、黄山铺镇、院东头镇部分区域。具体边界如下:

东至:后王家庄村、前王家庄村(道托镇)-长家沟村、景家庄村、房家庄村、东院村(沂城街道)-王家山村、大尧村、陈家庄子、臧家庄村、芦家庄村、后坡村、前坡村(许家湖镇)。

西至:苗家庄村、关帝庙村、后武家庄村、永富庄村(院东头镇)-安子庄村、西泉庄村、西朱陈村、龙山官庄村、龙山店村、尧崖头村(黄山铺镇)-柳泉村、北越庄村(龙家圈街道)。

南至:红石官庄村、石屋官庄村、东斜午村、东邱村、西邱村、东官庄村、西官庄村、新建村、荆山岭村(许家湖镇)。

北至:前古城村、武家洼村、薛家庄村、后善疃村、南张庄村、友兰官庄村、井峪村、朝阳官庄村(沂城街道)-前官庄村、韩家曲村(道托镇)。

(二)其他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包括机关办公区域、教育医疗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放时间

自施行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

(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安排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9日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沂南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集中禁放区域。包括城区、开发区、界湖街道全域,以及苏村镇、辛集镇、大庄镇、张庄镇、依汶镇、铜井镇部分区域。具体边界如下:

东至:苏村镇苏村西河,辛集镇刘家庄子村

南至:大庄镇沟崖村,张庄镇五福山片区

西至:张庄镇崮崖村,依汶镇黑沟村、孙隆小学

北至:铜井镇铜井河、铜井镇叶落沟村

(二)其他不宜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包括机关办公区域、教育医疗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6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以教育劝阻为主。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安排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1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9日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平邑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燃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和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5.输变电、燃气、燃油、通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7.东至温水镇西围沟村,西至平邑街道白龙泉村,南至流峪镇乐平庄村,北至仲村镇大昌乐村形成的闭合区域;

8.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

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该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一)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2.不得从建筑物屋顶、阳台、窗户等向公共场所抛掷;

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4.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二)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提倡下列行为:

1.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2.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

3.定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6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以教育劝阻为主,在特殊场所、时段燃放及影响公共、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9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法律规定要求,结合费县实际,决定在建成区及周边区域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本县北至新327国道,东至新327国道沿北尹大桥向南延伸至日滕高速,西至田石公路向南延伸至日滕高速,南至日滕高速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售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2026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以教育劝阻为主。

三、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特别是重大传统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放要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安排

本通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蒙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蒙阴街道全域(包括蒙阴经济开发区)。

(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汽车站等交通枢纽;

3.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5.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7.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6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以教育劝阻为主。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安排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5年12月15日发布的《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莒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莒南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及建成区范围外扩5公里区域(具体边界以附图为准),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莒南县供销烟花爆竹专营中心仓库区域不纳入本次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二)其他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包括机关办公区域、教育医疗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职责分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放要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置燃放造成市容污染、损毁绿化及市政设施的相关案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放措施;镇街负责督促相关村居(社区)落实好禁放措施。

四、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安排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管理以宣传劝导、教育整改为主,但在重点特殊场所、关键时段违规燃放,或燃放行为危及公共、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临沭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临沭县烟花爆竹

禁限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沭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和时段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1.西至沭河,北至327国道-青石路-白旄街,东至青云镇、临沭街道与玉山镇、蛟龙镇边界线,南至蛟龙镇、临沭街道、郑山街道与大兴镇、店头镇边界线形成的闭合区域;

2.文物保护单位、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6.输变电、燃气、燃油、通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8.其它危害公共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

上述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放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职责分工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

(二)限放区要求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2.不得从建筑物屋顶、阳台、窗户等向公共场所抛掷;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4.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5.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安排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2026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以教育劝阻为主,在特殊场所、时段燃放及影响公共、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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