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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商户签20年租约,新物业不认账要求租金翻数倍

2025-09-24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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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公绪成 李其峰 赵彦辰

9月17日,临沂壹粉孙先生联系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壹点帮办》栏目,说他遇上件烦心事。

2014年,他在临沂城邦中央广场开了一家儿童游乐园。游乐园场地属于城邦中央广场公共区域,孙先生与原物业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至2033年,期间双方合作顺利。

新物业公司向孙先生出示的租赁费用涨价通知

今年7月,广场更换物业公司后,孙先生说新的物业公司不认可他与原物业签订的合同,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将其原本每年4万元的场地费涨至每年30万。“如果不按照这个标准执行,我近日就要搬离这个场地。”

孙先生认为新物业公司的做法不合理,首先他已于今年5月将2025年全年的租赁费缴至原物业公司,其次他与原物业公司签订了长期合同,租赁在先,孙先生认为应当拥有在此处经营的权利。

17日,记者来到临沂城邦中央广场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某表示自己不是负责人不了解情况。根据孙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山东呈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健。孙健询问记者为何要干预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记者表明采访来意后,随即挂断电话。记者再次前往临沂城邦中央广场物业办公室后发现,工作人员均已离开办公区域。

孙先生认为自己签约的合同在前,物业更换在后,自己应当获得原本合同内的正常经营权利和年限,对此,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心愿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须查明原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外出租该场地。如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有明确授权,那原物业与孙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新物业公司作为合同承接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单方面不认可合同、要求涨价的行为,构成违约。

张先生经营的儿童游乐园

“如果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从未授权原物业出租公共区域,原物业与孙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可能属于无效或效力待定合同。原物业公司收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同时赵心愿提醒,在这种情况下,新物业公司作为新的管理者,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其不认可旧合同在法律上有一定依据。但其将租金涨至30万的做法,属于利用优势地位重新定价,虽不违法,但有失公允。赵心愿建议孙先生应尽快向业委会或街道办等部门,申请查询原物业公司和现物业公司是否获得经营授权的相关文件。“这是决定后续所有行动方向的关键证据。”

9月23日,记者联系到临沂城邦中央广场原物业公司经理卢先生。“我们和临沂城邦中央广场业主委员会只签署了管理合同,没有签署委托经营协议。”卢经理介绍。记者询问卢经理他们近年来对孙先生收取的场地租赁费用是否对外公示用途或在业主委员会会议上公布,卢经理表示没有。

截至发稿前,孙先生告诉记者,他近日将重点查证原物业公司当初是否获得授权,以及新物业公司获得了怎样的管理授权,然后再基于此与新物业进行协商。若无法达成新的合作协议,他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壹点帮办》栏目将对此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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