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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货物灭失,风险由谁担?

2025-09-1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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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沂资讯网

基本案情

王某从事生猪养殖业务,2024年11月,王某在刘某处购买生猪150头,总价款为29.5万元,王某支付价款后,双方约定由刘某将生猪运输至王某养殖场。2024年12月,王某联系承运人对生猪进行运输,在运输途中因车辆故障引发火灾,生猪全部被烧毁。后刘某未再向王某发送货物,也没有退还货款。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刘某退还货款。

刘某辩称,货物我已经交付了,运输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我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刘某与王某在运输前已经约定交付地点为王某的养殖场,货物在运输至养殖场之前就已经灭失,案涉货物并未完成交付,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风险仍应由刘某承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刘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此,对于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刘某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并由刘某向王某返还生猪款29.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何分配一直是核心问题,风险谁来承担就意味着谁将承担不利后果。关键是判断货物是否已经交付,以此进一步确定风险是否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转移,具体情形如下:

1、有约定:

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运输风险的承担有明确约定,那么应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双方约定了在某一地点交付标的物,在标的物到达买受人指定地点并完成交付后,风险才转移至买受人,在到达指定地点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无约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那么自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若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在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同样,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迟延交付:若出卖人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迟延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迟延接收:若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孙伟先 王子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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